宣城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(2021) | ||||
序号 |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| 证明事项名称 | 法律依据 | 开具单位 |
19.市城管局 | ||||
1 |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| 规划审批的路由图 | 1.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。2.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十条。3.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》(皖政〔2017〕19号)。 | 规划部门 |
2 |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| 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,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,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情况,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、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| 1.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。2.《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》(200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)第十三条、第二十八条。 | 申请人 |
3 |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| 重大工程需提供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工程项目备案文件 | 1.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六条第三款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三条。2.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,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)附件第109项。3.《国务院华体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29号)。 | 规划部门 |
4 |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| 规划备案意见单和备案图纸 | 1.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二十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四条第三款。2.《国务院华体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》。 | 规划部门 |
5 | 规划许可证 | 规划部门 | ||
6 | 关闭、闲置、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|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、迁移的,提供规划、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|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四十四条。2.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。3.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,2011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)第三十七条第二款。 | 规划部门 |
7 | 停止供水(气)、改(迁、拆)公共供水的审批 |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| 1.《城市供水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58号)第二十二条。2.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83号)第二十条。3.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十条。4.《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》第三十三条。 | 规划部门 |
8 |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| 经规划部门同意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材料,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材料。 | 1.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。2.《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(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)第二十六条。3.《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6〕9号)附件目录第64项。 | 规划部门 |
9 | 占用、拆除、改动、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| 批准文件(较大项目需提供) | 《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。 | 规划部门 |
宣城市城管执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(2021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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